央行213条相关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中国,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所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取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2.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希望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同一种。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不构成本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本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药品商标供人使用的;

4、虽达不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不良影响。

实践中,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客观上使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对名优和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主观知道。即仍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是否知情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情:(1)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销售的商品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历和知识,可以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该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寄售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已经被他人注册的商标。将未注册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在商品上使用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属于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行为。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较大数额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单个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该条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即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商品本身是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区别一是制造假冒商标的产品,二是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客观行为不同。另一个区别是213中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14中的“假冒注册商标”可以是近似的假冒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