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程序如下:

(一)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固体废物移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前,应当征得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和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