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商标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适用情形主要分为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
绝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恶意商标注册不使用;
(2)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如商标容易被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等;
(3)缺乏意义;
(4)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申请注册商标;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相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抄袭、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二)抢占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三)抢注、模仿他人地理标志的;
(四)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的;
(5)抢注他人先前使用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6)损害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既有权利,如品牌名称权、外观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艺术作品著作权、商品化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