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1修订)
本规定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被商标所有人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配合培育著名商标。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满一年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所有权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好,信誉好;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申请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较大罚款以上的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七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交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和该商标连续使用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财务报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商标标识的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地区(含出口)证明材料。
(四)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五)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六)证明该商标被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刑事处罚。第八条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发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应当征求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和评审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复审合格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确认公告,颁发著名商标证书;不予认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申请按照著名商标认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