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标已申请撤销。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反驳?

连续三年申请撤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的举证通知书后,可以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限期内收集并提交有效证据。

一般来说,商标使用的证据集中在: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件(如标志、产品说明、说明书、销售协议、票据等)上。);

(2)使用服务标志的证据形式包括(服务场所的装饰、菜单、海报、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3)广告使用的证据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刊、广告牌等媒体上的广告、展览资料、照片、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应当真实、有效、合法。因为已经连续停止使用三年,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已经连续使用了近三年的证据。之前的证据无效,即使提交,国家商标局也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