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中
各种销售合同,产品照片,宣传都可以。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和商品交易单据上的使用应当包括:
商标用于商品的外包装、容器和标签上,或者用于商品的附加标志、产品说明书和小册子上。
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商标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包括:
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国务院或者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商标用于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和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其他材料、照片;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服务标志的使用包括:
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务、海报、菜单、注册证、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及其他与服务有关的物品;
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文件,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票、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