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司法审查制度
二战结束后,德国宪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的决定应接受司法监督和公众审查,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原来,对德国专利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决定。为了使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行政决定的一方真正享有德国宪法规定的司法救济权,德国于1962在慕尼黑成立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专门管辖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行政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和商标侵权的民事案件仍由德国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审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有29个审判庭(或称“委员会”),其中9个审判庭负责审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异议裁定的商标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和程序性很强,在德国法院体系中,只有联邦专利法院存在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担任法官的现象。技术背景的评委全部从德国专利商标局的高级审查员中招聘,法律背景的评委也大多来自德国专利商标局。反过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法官也可以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担任高级审查员。到2003年底,联邦专利法院有60名技术法官和64名法律法官。这两类法官地位相同,在审理案件时平等行使权力。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同一个办公大楼办公,两个机构在人员来源和地理位置上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利法官和高级审查员可以互相交换意见,讨论问题,但都是独立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不受任何干涉。专利法官在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经历并不会影响其审判的公正性。由于两个机构人员的频繁双向交流,专利法官和高级审查员对商标审查标准的知识和把握日益趋同,进一步增强了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实践中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当事人还会从类似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例中大致推测争议商标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而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是否穷尽所有救济渠道。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审理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的案件时遵循民事诉讼原则。在上诉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审查事实的确定和法律的适用。商标案件一般需要13个月左右才能审结。一般情况下,德国专利商标局不参与针对其决定的案件诉讼。但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重要法律问题,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会邀请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参加,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可指定专人或提交书面陈述或参与审理。通常由专利商标局商标处质量监督科负责人决定是否参加审理。如果决定出庭,由质监所高级审查员或者与商标局高级审查员共同作为第三人参加审理,并说明德国专利商标局依职权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通常直接决定是否授予商标注册。只有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发回重审,以引起其重视,避免今后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德国最高司法机关有六种类型,即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对联邦专利法院判决的终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不是上述案件的终审法院(德国对商标行政行为的审查未纳入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未作为行政案件审理)。联邦最高法院也是德国商标侵权案件的终审法院。所有商标案件的终审权属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制度上保证了执法标准的统一。当事人是否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专利法院有权审查决定。如果案件被认为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当事人可被允许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很少有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大多数情况下,联邦专利法院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根据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院长任命的资深法官那威女士介绍的德国商标行政确认和司法审查的实践,绝大多数德国商标确认案件通常只需要行政一审和司法一审就能结束。减少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尽快确定争议商标的权利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