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是什么意思?
小康为你解答:
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主要是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不包含显著特征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由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组成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适当使用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地名。
这些规定表明,商标可以由有显著特征的符号和无显著特征的符号组成。对于缺乏显著特征的部分,商标所有人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申请人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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