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
城市化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而实施的。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仙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新沂济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辖区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组织动员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管理工作。,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规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新闻媒体要宣传城市文明,加强舆论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劝导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开展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二条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区域环境保持协调。
沿街建筑防护、遮阳(雨)篷、护栏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立面。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店面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整洁,帮助维护市容市貌,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街道。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摆摊设点,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整洁。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残缺、污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