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交易中的侵权主体有哪些?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中一个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它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些信息供公众访问的人,如电子公告板系统操作员、邮件新闻组和向用户发送信息的聊天室操作员。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对网页上的信息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公众只能浏览或下载,不能更改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出版商,对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应承担类似于出版商的版权责任。最高法院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使用互联网。

一户通过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提出警告并有确切证据,但仍未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

第130条的规定,追究* * *与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第三,网络中介服务商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内容服务以外的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信服务提供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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