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数量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解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金额与未售出金额之和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制造、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1万个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