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工作人员非法没收卷烟客户合法卷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相反,如果有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驻外机构和外籍人员)等主体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和行为规范,构成行政违法,并依法承担消极后果。

为了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烟草专卖法,遵守烟草专卖行为规范,烟草专卖法在第七章设定了15项行政法律责任,旨在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提供强制性保障。无可辩驳地向人们表明,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为后盾,利用其强制力来调整其行政法律关系的。这就是《烟草专卖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实质。

为了正确区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我们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

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被授权人的法律关系。

在这个范围内,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各个方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原则

贯穿于追究烟草专卖法律责任过程,对烟草专卖行政案件法律责任的确认和处罚有直接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准则,称为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原则。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原则可分为确认原则和实施原则两部分。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1.法定责任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项法定原则。落实法定责任原则的实质是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确认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必须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2)确认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3)凡经确认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都应当而且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2.责任原则。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定义务,构成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追究有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谁违法谁负责。”

3.按照法定程序确认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严禁类推认定,确保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当、合理、合法实施。

4.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体在追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严重程度、已经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区别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强度应当与其所违反的行政法律义务相一致。同时,要注意不同行为之间的差异,把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要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即使国家法律能够得到执行,社会正义能够得到促进,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也会受到法律制度的教育和惩罚。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实施原则

1.法定刑原则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应当予以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无法确认的行为,不会处罚,也不能处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四项法定处罚原则: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罚行政违法人员);

(2)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3)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幅度(或数额)和手段实施;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处罚程序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合并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法律责任。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分别审理、合并执行”的程序规则实施。对于情节明显轻微的,仍应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而不是采用处罚与数责相结合的原则。

3.一罪并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只有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两种以上处罚形式的,应当区分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确定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第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并罚的,除了实行并罚别无选择;二是法律法规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实施合并处罚的,可以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选择性决定是否实施合并处罚。总之,在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握单处罚或合并处罚的原则。

4.从重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虽仅违反一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照上限实施行政处罚,称为从重处罚原则。贯彻从重处罚原则的关键是把握行政违法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事实。事实是处罚的依据。

5.分别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同一法律法规、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人分别立案处罚,称为分别处罚原则。分别处罚,一方面便于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和避免对彼此的负面影响。在处罚顺序上,可以按照先重后轻的方法处理,有利于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

6.一罪不二审原则

烟草专卖部门不得对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依照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对应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不得依照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或者重复实施行政处罚。这两种行政处罚限制措施都被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分别处罚、重复处罚、乱处罚,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三、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实施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是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的行政法定义务设定的。烟草专卖的法律责任可按以下形式分类。

1.警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定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的警告性谴责,称为警告。这里所说的警示,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生产企业的垄断管理而专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烟草制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对生产企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好的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定义务,构成行政违法,烟草专卖行政和行政执法也不例外。在《烟草专卖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中,罚款也是主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罚款分为定额罚款和比例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处罚形式,对应当适用定额罚款的适用定额罚款,对应当适用比例罚款的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上下限不得有失公允。值得注意的是,罚款比例不能定得不切实际的高,使被处罚人无法承担和支付,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只是一纸空文。这样一来,行政处罚措施就失去了其原本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3.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关闭其工商企业。这是保护合法生产经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维护烟草专卖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巩固和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行政和法律措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此类处罚时应坚决而谨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没收非法所得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在实施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时,应严格把握和区分正常利润和非法利润的界限,只能没收行政违法者的非法利润,而不能随意没收正常利润。没收违法所得后,不能达到处罚目的的,可以依法实施相关处罚,增强行政处罚力度。

5 .强制收购非法烟草专卖品。

为防止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带着其烟草专卖品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烟草专卖品,称为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

强制购买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把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要的、必需的,对非“必需”和“必需”的一般不宜强制购买;二是依法只能购买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不能对烟草专卖品或者其他不违法的商品、物品采取强制购买的行政处罚措施。

6.没收非法烟草专卖品。

为了严厉打击烟草专卖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对其拥有的烟草专卖品采取无偿收归国有的强制措施,称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没收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把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要的、必需的,一般不宜没收非“必需”的;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对烟草专卖品或者其他不违法的商品、物品采取强制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7.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没收用于侵权的原辅材料、工具、产品、半成品等物品,明确禁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称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假冒烟草制品侵权行为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卷烟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违法使用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所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

8.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行政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定义务,经教育、处罚后拒不改变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制定的行政法规(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于烟草生产、经营和流通的各个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法定义务,经教育、处罚后仍拒不悔改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违法行为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吊销后,丧失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权,不得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9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人民法院以及处理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的法定义务,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政治纪律的规定予以处理,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适用这些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可以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烟草专卖法设定“行政处罚”,目的是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纪律,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10.责令退还所购没收的烟草制品。

人民法院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应当依法责令如数退还。责令退还已购买的没收烟草制品是纠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行政措施,应当坚决执行。

(二)承担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都要查处。这些条件是:

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定义务。

《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规章、命令、通告、通知等。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的行政法律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当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定义务时,依法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是最基本的前提。

2.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是由主观过错造成的。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主观过错造成的,具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件,必须依法惩处。行政违法行为人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有行为能力的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这也是应该满足的条件之一。有行为能力但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或者达到法定年龄但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构成行政违法,也可以根据情节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关系到法律效力。只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使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担消极后果。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如下。

1.追究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合法。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和进行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作出。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行政违规。

2.享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职能。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享有烟草专卖行政权力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合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甚至滥用行政权力。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有力、严密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的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为依据。虽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如果没有法定的处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随意进行处罚,更不能随意“设定”或“创设”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乱罚。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是保证行政处罚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程序合法性应具备以下三点:

(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所有相关环节和相关流程必须完备;

(2)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和结案。其中,重大、重要案件的结论必须按规定提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结案;

(三)处罚形式和适用的刑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要依法惩处,合理合法。程序违法的主要危害性在于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处罚的实体违法,从而最终否定和推翻已经实施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违法者逍遥法外,得不到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案件的来龙去脉也就完全颠倒了。

5.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人应当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且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故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时,应当确认被处罚人是有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是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实际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否则不能对行政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或者可以予以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定义务,虽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或者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和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处罚的形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