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对管制道具的定义?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个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体展开或弹出后,可由手柄内的弹簧或插销固定并自锁的折叠刀。

4.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和三刃尖刀:各种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刃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单刃、双刃和多刃刀..

5.顶角大于60度且刀刃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其他单刃、双刃和多刃工具(见图5)。

二、各种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径r大于2.5 mm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范围标准由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扩展数据:

根据《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用装备外,职业猎人和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必须有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佩带。佩戴匕首者不再从事原职业的,应当将匕首交回发放单位,并将匕首佩戴证交回原发放公安机关。

根据《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加工中使用的三角刮刀仅供工作场所的工人使用,不允许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根据《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工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工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应送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刻有商标和编号(序列号或批号)。

根据《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在上述管制范围内出售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双方应建立登记制度,供公安机关检查。

根据《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在上述管制范围内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警察、县以上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指定的单位订购。

地质、勘探专业狩猎者和野外作业人员应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请办理《专用工具购买证》,并购买凭证。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到经批准的经销商店购买。

根据《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在上述管制范围内使用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送人或借给他人。

发现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触犯法律,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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