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似度比侵权多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可循:一是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限制,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诗歌作品的引用不得超过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者多人作品的,引用总量不得超过其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如果一段文字中有20个汉字完全或90%以上相同,且未注明出处,则可视为相同。如果一部作品中有五处以上的雷同,可以算作轻度抄袭;超过10的地方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个以上的雷同应该算作抄袭;相似度超过30%就是严重抄袭,但小说之间有多少相似度才算侵权。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法概括多少相似才算侵权。这个要看作品本身是否从消费者的角度造成了侵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