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和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和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

([97]郭辉子涵205号1997年7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公司;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我局对1980 1以来发布的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根据当前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有效统计报表进行了合并和修订,以提高报表质量,方便具体操作。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有关文件及折算率表转发至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报送报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68402317

传真电话:(010)68402316

联系人:金梅

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旬报表和明细报表报送规定

1.需要填写的内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报告的名称和编号是什么?

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见附件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收入部分)(见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支出部分)(见附件2),表号为“表1”。

2.银行结售汇(收入部分)统计月报一览表(见表3)和银行结售汇(支出部分)统计月报一览表(见表4),表号为“各国结汇情况表2”。

二、申报要求?

1.上报渠道: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和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汇总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的统计数据,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其总行(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北京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向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其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汇总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将统计数据报送所属省局,由省局汇总上报,不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特区分局将统计数据报送省局,省局汇总上报,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报送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旬报、月报和明细表,并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报送。如微机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传真机传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月报表以传真方式报送。

3.投稿时间:旬报统计周期为本月上旬1至10,中旬11至20;月报的统计周期是从本月1到本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旬报后三日内上报旬报,月报后五日内上报月报。

4.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周六、周日),不顺延报告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申报时间顺延。

5.书面说明:当月结售汇业务的主要特点和重大变化,应在当月结束后5日内书面说明并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1994 4月1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订银行结售汇统计月(快报)报表的通知》;

4.1995 65438+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补充项目的通知》;

7.1996 7月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明细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指标说明

1.100“结汇收入”是指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下同)和个人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下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售外汇取得的外汇收入。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从外汇账户转出后的结汇部分。其主要项目是:

1.101“贸易收入”:包括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贸易活动的外汇收入;海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外汇;加工装配收入外汇(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劳务费收入和补偿贸易外汇手续费收入);境外展出样品的外汇收入;信用证存款利息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境内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该项目由“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组成。

(1)10101“内资企业”是指投资经营的国内各类外贸公司,以及经批准有进出口权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联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