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什么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人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日前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了依法严格监管.其中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关于召回时限,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