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中的八个问题
很多文章都谈到了商标转让,但是转让中很多点没有集中体现出来。比如有的讲了A点,却没有换到另一个b点,这里我做个总结,希望对大家有用:
1,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批准,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无效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这也是《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如你有三个相似的商标,一定要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其中一个或者其中一个。
3.商标转让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人。简单来说,如果你有一个商标给别人使用,这个时候,如果你想转让,你就得得到别人的同意。
4.企业注销或者个人死亡,自注销或者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5.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但如果申请失败,转让就不成功。
6.商标转让双方必须有营业执照,自然人必须有个人执照,否则不能申请。
7.商标转让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从转让安全的角度,我们建议公证,可以防止后悔。
8.商标转让不能中止。如果双方都提交了申请,就不能中止。如果要撤销,只能通过两次转让将商标转让给原转让方。
此外,商标转让的时间和费用也不固定。转让的时间主要与商标局的效率有关,而成本则与商标本身的质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