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什么待遇?

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预留购买份额、价格评估优惠、优先购买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择优评标、优先采购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歧视或者排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扩展数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本机构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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