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也是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应该是针对那些对购房非常重要的内容,开发商明确承诺但没有将承诺写入合同条款。来看看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补充协议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卖家:

买家: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签订(以下简称合同),就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应当与出卖人就面积差价、房价款签订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预测面积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补充文件预测。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有关房产测量规范和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出现差异,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不适用本合同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办法。双方同意根据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买卖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支付方式和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即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可)(大写:壹佰万元整)。

2.贷款支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购房款的%的定金(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含已付定金)。

剩余价款为人民币,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诺其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如果银行拒绝向买受人提供贷款,或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比例、贷款期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提供另一担保人,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所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由贷款银行确定),并办理抵押贷款;买受人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自出卖人通知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未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30日,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应当在逾期超过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照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应按卖方的实际损失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和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额视为买受人应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买受人应在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确定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延期付款。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的,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后7日内,与上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和期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视为买受人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后15日内买受人仍未用公积金贷款的,

(3)买方应在卖方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卖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由贷款银行确定)并办理抵押贷款。逾期违约责任及处理按第2条第2款执行。

(4)在卖方担保期间,如果买方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买方应在卖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次日,向卖方付清卖方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卖方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否则,买方还应自卖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天按卖方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或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已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如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登记所支付的税费等。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将该商品房腾空给出卖人,买受人已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卖方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补充

下列情形导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以据实顺延,不适用本合同第十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出卖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事故;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交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协议的补充

1.如果规划设计变更是由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成立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送达后15日内就是否退房作出书面答复。买受人未在通知到达后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仍按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执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室内户型设计和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使用设计。“设计变更”仅指整个建筑的房型、朝向、用途的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可以在不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如变更不需要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无需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变化的,双方应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处理。

6.小区内的锅炉房、配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等配套设施和功能设施等建筑和设施不在环境布局范围内,买方同意卖方为了小区整体利益或应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商品房交付

1.在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前,出卖人应当以短信/电话/报纸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通过发送短信或刊登报纸的方式通知买方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发送短信或刊登报纸的日期为准。出卖人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签署交付通知。届时,如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则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交付地点,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付商品房钥匙后,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收到该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此后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卫生、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租金)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自该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提前交房。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提前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接收该房屋。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此后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

5.如果买受人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接收房屋,出卖人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为买受人提前接收房屋提供便利。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环境、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后双方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房屋及其装饰、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买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质量检验。如果检验部门提出修理建议,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费用由买方承担。

8.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按照本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或其他应付款项后,才交付房屋。

9.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控制的因素导致该商品房建筑安装或出卖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延期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的交付日期顺延影响时间,且不承担任何延期责任,也不补偿买受人任何费用。

10.如果交货延迟,卖方可以通过电话或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通知买方。

11.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验收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买受人不得以建筑、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验收房屋。否则,视为卖方已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接收该商品房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当要求出卖人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该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但委托代理人除应当符合法定的代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房屋交付日前,买受人和代理人应同时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当面向出卖人办理房屋交付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违约责任及设备标准承诺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四),包括同等质量的替代材料和设备。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标准不符合附件四约定标准的,出卖人应当使其符合原标准。但如果卖方使用的修订标准或相关资料的标准等于或高于原标准,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房产证的,应当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购房收据、授权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及相关费用(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等。),如果有的话。否则,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可按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时间。

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的,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办理房产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未自行办理房产证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出现的问题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人予以答复和维修,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和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需要买受人协助维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买受人应提前提供便利,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害,出卖人应按规定如实赔偿。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能及时协助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在室内和公共区域设置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已交付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该房屋的建筑结构、配套设施和管线,装修方案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装修的房屋或装修后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配套设施、管道、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坏承担相应的恢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二的补充协议

出卖人已将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当场向买受人公示,买受人认可该报告所披露的该商品房的* * *用部位及* * *用房分摊建筑面积构成。

XI。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及委托期限

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长荣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止。

(2)物业管理服务

a)物业使用部分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b)物业内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和管理。

c)物业使用部分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垃圾的收集和清除,雨水和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e)协助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等事宜;

6)装修管理服务;

f)财产档案管理。

(3)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费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合同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缴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二)物业使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保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和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

(6)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 * *物业部分,* * *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九)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使用的部位和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按照国家和物业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a)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权,可以使用。使用后由拥有或涉及这部分权益的业主共有。

b)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使用,使用后由拥有或涉及该部分权益的业主共有。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由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其他

(1)鉴于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不同于普通社区的特点,且为多年分期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及配套建筑也将分期竣工交付,故买受人同意:

(1)出卖人有权对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与布局、环境设置与布局、公共建筑及配套设施的设置与布局、建筑布局、道路设置与布局等)进行调整。)、除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区域外的其他区域的开发时间、开发方式,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买方同意不对该调整提出任何异议;

(2)除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时,应听从出卖人的提示和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道路、封闭道路、占用道路、损坏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或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4)公共* * *配套建筑交付是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人确定。卖家只是给出了商家的经营业态和开业时间的概述,并不保证这一点。

(2)本项目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并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

(3)本项目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共建筑、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库由出卖人投资建设,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出售(出租)上述设施,价格(租金)另行约定。

(4)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必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并按协议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其他约定。

(五)因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燃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等的检查和维修。),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及附属庭院,但应事先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由于买方的原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与现场演示单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可能出现的差异以及该等可能出现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交付时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及实际建筑的约定为准。

(七)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栋、组团、区域的命名权(包括更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8)凸窗、空调座椅等。规划中属于特定房屋的(以下简称“附随部分”),归房屋所有权人专有。该部分的保修和维护责任应被视为专有部分。买受人理解该附属部分不计入产权面积,也不作为计价面积。如该部分日后因测绘规则变更纳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另行支付合同价款,并按合同中面积变更的约定办理。双方应就面积变更买卖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附属部分是否有投票权,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按照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执行。鉴于该附属物系无偿取得,不作为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买受人在使用附属部分时,不得非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和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导致权利义务发生任何变化,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了追求小区的整体效果,每套房子的屋檐装饰材料的材质、铺设面积、颜色都会有所不同。出卖人在样板间和宣传资料中展示的该商品房的檐口效果将根据小区的整体要求进行部分调整,买受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0)在确定产权登记面积前,按面积收取的费用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作为收费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供暖等配套设施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开放使用,并支付相关费用。

(XII)房屋中的所有电气设备由制造商直接担保。具体保修方式和保修期限以制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如果该电气设备的质量事故对买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买方应向制造商索赔,卖方应予以配合。

13.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方购买力和财产的变化、卖方财产和经营状况的变化、房地产的贬值或升值、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都属于商业风险,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终止或变更合同。任何一方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抵押合同等手续,并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且买受人将房屋返还出卖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计算违约金或者利息的,与退款一并计算。

14.乙方理解本项目的地面规划可能会根据规划的调整进行优化和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不会有不另行通知的变更。

(十五)双方通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电话、传真、通讯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在项目所在地主要报纸、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送达;采取

(十七)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法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外信息的有效性。

(1)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表达和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解释、广告、建筑书籍、演示单元、沙盘、模型等。)之前签订的合同将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卖方售楼书和销售广告中的信息和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对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描述或介绍。出卖人在规划建设范围以外的信息仅供买受人参考,并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

(3)卖方展示的样板房功能只是对空间布局、装修、家具摆放的指导,不能理解为交房标准或合同的样本。

(4)由于比例尺或表达方式的限制,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无法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注。

(十九)“常青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前,在不影响已入住业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项目广告宣传活动。

(20)常青桃花源是卖方的商标。(桃花源不是卖家的商标)

13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谨慎购房,提醒购房者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路公交站距离常青桃花园约200米。目前没有公交站牌。我们公司只告诉我们信息,但不保证这一点。最终还是要政府实施。

3.居住区北侧距红线约30米处有铁路专用线正在使用,居住区东侧距红线约100米处有铁路专用线正在使用,可能对相邻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

4.居住区东侧和南侧的道路可能会给相邻建筑带来噪声、照明、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一个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相邻的楼房带来不利影响。

7.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不利环境因素。

注意:

(2)红线内不利因素描述

1.本居住区红线内规划有以下公共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房屋产生影响。

2.居住区的南门、北门和东门可能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照明、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为商业设置,可能产生噪声、采光、排烟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使用。请遵循安全提示。

5.小区内有配套的公共建筑和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建筑带来不利影响。

6.本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在建筑物附近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居民产生噪声、废气和照明影响;

7.除已指定交房日期的住宅单位外,项目其他部分的交房时间将根据项目整体发展计划安排。

8.小区建筑内分布着各种管道,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9.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以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由于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