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投资入股另一企业,房产过户须交税吗
以房产投资入股另一企业,房产过户须交税吗
一般的情况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 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3%
房产投资入股缴纳要缴营业税吗?因此,如果属于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以房产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那就需要缴纳营业税,王振宇接着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即按取得的固定利润按5%税率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以房产投资入股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超市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要缴纳营业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号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从以下四个层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环节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 ***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房产投资入股虽是房产所有人有变更,但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范围。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资金补贴印花)。”
投资入股后,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超市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要缴纳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号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从以下四个层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再问:怎样理解单纯的股权转让这一含义?如按本案例,先以房产进行投资取得公司股权,若干年后因营运情况不佳,转让该项股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纯性的股权转让? 再答:股权是指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转让的对象是股东的权利,通常要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以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投资成本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若干年后因营运情况不佳,转让该项股权。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的此交易事项,属于单纯性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