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规定的优先权条件

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24、2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在中国享有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出书面声明,即在申请书中填写初次申请的国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印件,由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要要求展览的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应使用商标。

2.享受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规定了享有优先权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就失去了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优先权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其商品展出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认证;展示他们商品的国际展览会在中国举行。超过三个月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交的优先权证明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代理人应当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保证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声明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第一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范围。

多件申请要求优先权并且只附具一份优先权证明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和其他副本,并应当注明附具原件的申请文件。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地址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地址不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变更和转让的文件。

(二)申请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中国申请人也可以主张优先权。如果申请是基于在中国的第一次申请,你应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的申请。* * *有商标申请证书,需要代理人申请,视为获得其他* * *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