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菱树脂案1973是什么?

三菱树脂事件-1973(昭和48)65438+2月12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告大学毕业后进入三菱树脂有限公司工作。三个月试用期即将到期时,发现他在招聘面试中隐瞒了参加过学运的事实,于是被告知不正式录用。原告认为公司拒绝录用违反了日本宪法第14条和同一法律第19条,应宣布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因“思想或信仰”的歧视?私人是否适用宪法对权利的保护?东京地方法院于7月17日判决:1967(昭和42),本案中的拒绝雇佣是对解雇权的滥用。判决原告胜诉。东京高等法院裁定:1968(昭和43)6月12日,宪法第14条和劳动基准法第3条都禁止思想和良心的歧视待遇。在就业面试中,要求员工声明自己的政治思想和信仰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判决原告胜诉。最高法院判决:宪法保障思想和信仰自由,也保护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此外,日本宪法第22条和第29条也保障公民行使财产权

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企业有雇佣的自由,甚至以思想信仰自由为由拒绝雇佣员工也不能称之为违法。这次拒绝录用是录用后的辞退,以信仰为由的辞退违反了劳动基准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宪法保障的自由权利针对的是国家和地方公共组织的统治行为,并不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判决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回1976公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