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只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主要实施法律行为。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代写、代驾,只能是事实行为。他对第三方没有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代理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活动,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当然属于被代理人。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A.代理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诉讼行为;
c、一些财务和行政行为,如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后两者实际上是准民事法律行为。
B.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a、一些带有个人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一)遗嘱中的代理遗嘱不是代理人,因为代理遗嘱中所表示的遗嘱内容都是由立遗嘱人作出的,代理人只是如实记录了遗嘱,所以将其视为委托较为妥当。
(二)结婚不能代理,离婚可以代理诉讼。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人身部分,只有财产部分。在个人部分,当事人必须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律师只是起到沟通的作用,而不是律师自己的表达。
b民事法律行为(如表演、演讲等。)双方同意必须由自己实施的,不得表示。
(2)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只承认被代理人名义下的代理,不包括代理人名义下的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认可匿名代理制度。详见本书委托合同部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意志。
A.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当独立思考,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和第三人的接受。
B.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有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两个方面:拥有代理权,是代理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
(4)代理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并不因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直接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