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普通商标可以由注册人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至于证明商标,注册人只能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而不能自己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通常也不能是个人。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普通商标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需要是合法注册的经营者即可。
(3)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提交管理细则,普通商标只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提交即可。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5)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并出具许可证。要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商标,他们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均可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检测监管能力。普通商标的受让人包括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
(7)证明商标有效期满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而普通商标一年内,商标局只能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1998+02年6月第一次修订)第二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要资格范围为:
“有能力监管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组织”
(2)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同时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有能力对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证明。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申请认证商标使用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