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

法律分析:第一批“中国驰名商标”产生于9月20日,1991。本次活动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这批***10“驰名商标”为茅台(葡萄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青岛-利勃海尔(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费霞(化妆品)、五粮液(五粮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商标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