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商标使用”中的撤销制度三。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通常称为“撤销三”。“撤三”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商标的最大使用,体现商标的价值,避免商标的投机行为。

理解商标撤销制度的关键在于理解《商标法》中提到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充分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应当是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流通和合法使用的体现。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范畴,要看具体情况。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阻止“撤三”申请。一般合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目前,不少权威法律机构认为,类似知名高校的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主体的防御性注册,也应纳入正当理由的范畴,以阻挡“撤三”。比如,一些公益单位或组织为了避免违法企业抢注其名称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在所有商品类别中都将相关标识注册为商标。比如一个名校在所有类别都注册了名字,属于预防性注册。主要目的不是为自己所用,而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也有一些企业把一个二维的商标用三维来设计和使用。如果变更后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不会混淆消费者,那么商标的适当变更也可以视为商标的正当使用。但是,如果商标的变更过于强烈,混淆了消费者的认知,就不能再认定为使用同一商标。

因此,商标“使用”的概念应以在商业领域的使用为基础。商标的这种使用,是指在商业环境中,该类商品存在真实的交易活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要具体分析。比如商标的使用或者适当变更的申请是否有公共利益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