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驳回的原因: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