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标异议答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我能自己辩护吗?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已经刊登了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也是无效的(注:为了按时刊登《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的印刷版本往往会安排在异议期届满前几天,而在异议截止日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他人商标异议时,加上邮寄所需的中转时间,既有异议又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异议方,并限定异议方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方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人类主体资格

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的合法委托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制作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当事人。

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中被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当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将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

答复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最后一个法定假日可以延长一天。但是,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尽量在异议期内寄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答辩日期。如果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可能导致裁定,势必对利害关系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商标局将依法作出裁定,无论异议人是否逾期不答辩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答辩。

其他附带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信封,应与异议答辩及材料一并寄送商标局。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异议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中有外文文献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退回当事人。(参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知(1997 65438+10月14)商标异议的中外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

2.补充证据材料的陈述和提交期限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陈述,并自提出异议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接受补充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异议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