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数据库:新《商标法》修改的要点和影响?

1.在商标元素中,增加了“声音”元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驰名商标可以请求按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3、确定工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多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需要认定该驰名商标。”4.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5.将商标抢注中“代理人、代表人”扩大解释的行政审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人与对方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对方商标存在的,对方不予注册。”6.增加法定保密义务、注册商标的告知义务、不得代理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得超越商标代理范围申请的义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予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 7.增加“一标多类”商标申请流程,明确商品分类表适用条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件申请为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8.明确商标注册的试用期:9个月。”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完成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9.未提交补正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或者修改。申请人不作说明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 10.在相对禁止条款的适用中,异议人被定义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11.商标驳回复审时限:9个月。”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明确商标异议审理期限:12个月;商标异议复审时限:12个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3.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期限: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4.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没有溯及力,但恶意造成损失且显失公平的除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5.界定“商标使用”的概念,确定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16,第三案审理期限:9个月;退出审查期:9个月。”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7,指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罚款数额。”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明确规定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的罚款金额:65438+万元人民币。”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9.使用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明确商标侵权的工商处罚数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21,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增加300万,确定恶意惩罚性赔偿制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22.免责条款“主张权利的商标未使用满三年”和“提供合法销售来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的,被诉侵权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该注册商标前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