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基层工商分局如何查处“傍名牌”案件
多年来,基层工商分局的工作重点是收取“两费”和市场监管。两者相比,重点明显是收取“两费”,但对查处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市场经营者违法案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大多数执法人员对查办案件存在严重畏难情绪,查办案件信心明显不足。随着“两费”的取消,“收费即管理,管理即收费”的观念必将消失,查处各类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必将成为今后工商机关的工作重点。因为,查办案件是工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执法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工商机关“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力证明。下面,笔者谈谈基层工商分局如何查处“傍名牌”案件。首先要了解“名牌”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所谓“名牌”,是对当前生产流通领域各种假冒、克隆“名牌”的新型违法行为的总称。这种违法行为蔓延发展相当迅速。不法分子从“傍”国产品牌发展到“傍”国际品牌,商品从服装商品发展到家电、机电产品,违法主体也从不法个人发展到厂家、有限公司,手段多变,花样翻新。“傍名牌”的常见表现形式目前,“傍名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将香港等地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注册为新的企业和商标并进行生产。将部分国内外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再委托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名义生产类似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显著使用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乱,侵犯了合法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优先权。如“香港康师傅集团公司”授权我市某县某公司生产康师傅矿泉水。实际情况是某市有人在香港注册“香港康师傅集团公司”,然后授权我市某县某公司以所谓授权生产方式生产假冒康师傅系列产品,并在其矿泉水瓶上突出康师傅字样。第二,word mark,另一个人,会拆分注册,组合使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为企业名称后,不法分子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境外企业名义拆解他人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分别申请注册为两个以上商标,再将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比如某公司分别注册了李和邦的商标,然后将李和邦的商标组合在其产品上,突出李和邦的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李邦的系列产品。第三,商标使用权转让不当。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在国外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授权生产”等方式,授权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近似的产品,淡化产品上的商标标识,突出包括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内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驰名商标”的目的。比如某企业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图形商标“牛”,再转让给在香港注册的香港红牛国际集团公司,再由香港红牛国际集团公司以“许可”的方式授权国内公司生产。在使用时,淡化了图形商标“牛”,在外包装上标注的授权企业名称中突出“红牛”字样,以达到贴近红牛品牌的目的。二、查处“傍名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避免理解上的三个误区“傍名牌”看似合法,实质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时要避免三个误区。首先,避免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傍名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条款,基于“法无明文不罚”的原则,就认为没有处罚的错误观念。据某企业打假办工作人员介绍,在名牌出现初期,他们曾多次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工商部门以没有处罚依据为由未能及时查处,只好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查处“傍名牌”行为难度大。法律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但不代表这种违法行为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调整。现有法律不足以有效打击“傍名牌”行为,只是因为现行法律规范没有针对性。因此,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打击“傍名牌”行为,是我们解释法律能力的具体体现。有专家提出,只有认识上的“盲点”,没有法律上的“真空”,有道理。其次,要避免“名牌”企业使用的名称和注册商标由工商局自行处理的误解。如果相关注册被撤销,会不会导致诉讼,是否属于自我否定。“名牌”企业虽然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但一旦发现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与相关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工商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因为,“傍名牌”行为的结果是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产生混淆,体现了“傍名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实质上实施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傍名牌”企业所主张的“权利”已经失去了实质性的法律要件,工商机关可以注销相关登记。第三,要避免基层“傍名牌”行为只存在于一些小商店、工厂,涉及的商品主要是食品、饮料等小商品的错误认识。查处费时费力,效果不显著。随着“傍名牌”行为愈演愈烈,违法企业的“傍名牌”远不止食品饮料。如“香港日立国际集团公司”授权广东某地生产的彩电在其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日立”字样;“立邦漆”旁边,“红牛”饮料旁边,“红豆”商标旁边等等。充分说明“傍名牌”行为涉及的领域在逐年扩大,涉及的商品种类也在不断增加。(2)重点区域和查处范围:首先要关注各种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市场,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使,销售“名牌”商品。因为“名牌”商品的购销价格远低于正品的价格,批发零售商可以通过进货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对比,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名牌”商品;其次,要关注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相对复杂,对名牌产品的需求相对偏远山村来说比较大。有人购买“物美价廉”的名牌产品,满足虚荣心,客观上为“名牌”企业提供了需求市场;第三,要注意大型商场超市。商场超市品种繁杂,难免有“名牌”商品。重点:无论经销商经营的是正品还是“名牌”商品,都应该关注那些为普通大众所熟知和普遍认可的商品。原因:第一,“名牌”企业只靠名牌是因为知名企业的知名产品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二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名牌企业的产品包装越来越精致,消费者越来越容易被迷惑;第三,执法人员可能会因为自身质量和对相关企业产品的理解不同,将“名牌”商品误认为正品。(三)认定“傍名牌”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在查处“傍名牌”行为时,不以是否存在购买错误为依据,不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近似或者相同为依据,只要导致误解、混淆,就可以认定;第二,在查处傍名牌行为时,不要被有合法营业执照和授权许可合同的所谓授权方和生产者所迷惑,这样就不构成侵权,只要侵犯了他人先用权,客观上混淆了消费者。第三,积极与相关企业取得联系,让侵权和被侵权企业提供相关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傍名牌行为。(四)查处“傍名牌”行为的法律依据1,突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或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定性;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产地和生产者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者第九条的定性。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虚假表示的,依照第二十一条处罚,并移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3.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移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按第二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