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和迷茫的可能性有哪些?

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在于,商标关系到企业名称、商品、商业域名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混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标准。一是确立了所谓普通商标保护中的混淆标准。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这个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体现了混淆标准的适用。因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混淆的最直接表现。在类似商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淆。这是混淆原理最直观的应用。[2]第二,驰名商标侵权判定坚持混淆标准。《关于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也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该条规定来看,这里仍然采用混淆标准。从“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混淆标准出发,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驰名商标注册人绝对的权利,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与《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两者都体现了误导公众、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益的混淆标准。第三,在认定不正当竞争侵权时,应当适用混淆标准。比如《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在商标与域名纠纷解决中,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在网络域名解释中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于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为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误导相关公众的。”因此,在处理注册商标纠纷时,不混淆就不存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第四,将混淆标准适用于驰名商标保护没有障碍,可以解决所谓的“跨类保护”需要。似乎有一种误解,认为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事实上,“跨类保护”适用于任何注册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