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原因
(1)侵权成本相对较低。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滞后,现有法律不完善,难以对侵权者给予有力打击。辩护人要调查取证和诉讼,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无形中让网民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和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了后顾之忧,更加放纵自己的行为。
(二)实施侵权简单方便。由于网络的易操作性,侵权的实施非常简单,只要在任意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了。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方便快捷是网络侵权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3)侵权后“被告”难寻。由于网络分散、隐蔽的特点,网络媒体网站一般没有联系电话,也没有具体地址,服务器一般都很远,很难找到“元凶”。此外,网络媒体由于其技术特性,在技术和管理上是完全开放的,因此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完全由信息人决定是否发送、何时发送、如何发送、发送到哪里,这给相关部门实施集中控制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受害者被侵害后,往往处于“冤屈无门,投诉无门”的窘境。大部分人无奈忍气吞声,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四)缺乏网上新闻发布审核机制。在传统媒体上发布新闻,一般都是由本人、主任、值班主编把关。重要的稿件和敏感的报道都要经过上级审批,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制度的严格和规范保证了传统媒体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同时减少和避免了虚假报道的发生。由于网络新闻特定的生产模式,其对新闻的加工往往由一个网络人独立完成,不经审核直接上传,使得新闻信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难以被监管,导致生产过程可控性低,失误频繁,可信度低。
(五)互联网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较低。网络媒体的专业素质大多侧重于计算机网络的熟练程度,对新闻专业的要求很少。大部分网站员工没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培训,网站管理的弊端使得对人员运营的管理难以掌控。可想而知,把媒体管控的责任交给一个没有接受过新闻专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媒介素养的网络人,后果是什么。
(6)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广泛性和隐蔽性,使个体很容易发泄个人的愤怒。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一条不良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也越来越严重。一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抓住这一特点,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在网上发布谣言误导公众,制造事端,引起政府恐慌,从而以舆论“绑架”政府,迫使其就范。
二、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1)是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权;
2、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侵犯名誉权的文章;
网民和网站应该对这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侵犯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利性和商业性,通过网络侵犯财产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比如盗取他人网银账户资金,最典型的就是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比如盗取他人网游设备、虚拟货币等。
(3)侵犯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1,侵犯版权。如未经授权的数字传输他人作品、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是商标所有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等。
第三,如何确定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侵权案件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明确侵权地点,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地点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对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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