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中的等级管辖是什么?

商标纠纷中的等级管辖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行政案件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本辖区内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一审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与商标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相关中级人民法院。

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第一审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