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仅标明商品产地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标志,该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使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和保存,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是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

TR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某一地方的标志。产品的某些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于地理原产地。”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可以是不会引起误解的国家名称和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地区和地域名称。

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特征:(1)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独特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3)这种品质或特征在本质上可以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起源。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是特殊地理标志,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类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虽然地理标志可以用于服务是可以想象的,但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定中还没有使用过如此广泛的地理标志适用范围。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通过标记商品的产地来区分商品,而不是标记商品的制造来源。产地标志是地理标志的精髓。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不是主观随意选择的,地理标志的标示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是指在一个国家得到承认的地理标志。这个国家通常被称为“原产国”。里斯本协议“原产地是指构成原产地名称并赋予产品声誉的国家或地区”。

原则上,所有制造商都被允许使用地理名称,只要具有地理名称的商品原产于标记的地方或符合产品的某些适用标准(如有),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任何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适用“特殊性”原则,即其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属地”原则也适用,即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受该地域法律法规的约束。著名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无论是WIPO管理的条约还是TRIPS都没有为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