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前临时措施制度
1,国际法:TRIPs协议
TRIPs协议无疑是目前规范国际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不仅涉及各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要求,还涉及成员国国内执法程序的要求。其中,关于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是TRIPs协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各成员国最基本的执法义务。协定的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其中第3节专门规定了临时措施(即第50条)。此外,在第4节“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中,第51条规定了海关暂停(应权利人的要求采取的措施),第58条规定了依职权采取的行动(依职权采取的措施)。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可以成为中国法律的渊源。但对于TRIPs协议,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也采取了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来实施。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必须依据中国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规定,而不会直接援引TRIPs协定的规定。
2.国内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目前,临时禁令制度(即诉前申请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只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制度。然而,作为临时措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早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修改知识产权法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得到实施。根据民事诉讼法1991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都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另外,民事诉讼法第97条是关于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根据该条第(三)项“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也可以采取诉讼禁令。
2000年8月25日修订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专利法》第61条,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2006 5438+0 10 10月27日修订并于同年实施的《商标法》12 1和2006 5438+0 10月27日修订并于同日实施的《著作权法》重申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保护的规定
为了适用法律,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根据上述立法,我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多项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管辖与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的期限与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的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的有效期、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并进一步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同时明确当事人在起诉或诉讼期间也可以申请这些临时措施。 主要有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即《专利禁止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的解释(即商标禁止性解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措施,参照《关于解释商标禁止令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通知》也指出,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参照专利禁止解释和执行。
《专利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均未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因此权利人不能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确实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但20065438、20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通知》有了一定的突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全证据。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只有在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成功,并且在执行禁令的过程中同时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法律依据。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司法解释明确之前,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犯植物新品种案件,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保全证据等措施。所以只有在案件受理之后,也就是说,你才可以在起诉或者诉讼的时候申请禁令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
总之,我国现行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法律基础可以概括为(有特别规定):
专利、商标、版权、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
有诉前禁令吗?
诉前财产保全有赖于民事诉讼法。
诉前证据保全可以与禁令同步进行。
(2)知识产权诉讼前临时措施案件的程序问题。
1,申请人资格
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根据《专利和商标禁止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权利人不申请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所谓权利人不申请,包括权利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以及被许可人要求或者通知权利人单独或者共同申请时,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或者拒绝申请。
2、管辖权和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诉前申请停止专利侵权和财产保全的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案件和布图设计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管辖。既然数额没有争议,就应该由中级法院或者法律指定的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包括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1998]5号)第31条第二款如何理解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
对于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非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相关法院应及时依法协商或报请* * *与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先受理后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将后受理的案件依法移送共同审判。
关于法院内部受理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分工,由于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别是诉前禁令案件与侵权案件性质相近,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内容基本一致,需要专业法官及时审查决定。正因如此,2004年成都会议明确,此类案件经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应立即移交给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商事庭,由专业法官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文件和证据——形式要求
(1)书面申请文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诉前禁令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三)申请理由,包括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据
《TRIPs协定》要求的证据应该是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首先是申请人是权利持有人的证据。当然,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同时必须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有效性。二是证明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者这种侵害即将发生。此外,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0条之五,“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以确认有关货物。”如果相关商品被鉴定为假冒。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诉前禁令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一)证明权利主体和权利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据。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缴纳证明等文件。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著作权人和相邻权利人应当提交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证据,包括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许可合同复印件、向管理机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和权利证书;未备案的,应当提交权利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权利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专利案件还应当提交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对比等材料。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提交证明权利主体和权利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据。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除应当提交证明权利主体和权利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交证明案情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证据或者具体说明。
涉外证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走法定证明程序,特别是涉及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但对于在境外形成的物证、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可靠的。原则上可以直接确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可采性,而不需要经过法定的认证程序。尤其是专利和版权案件,会涉及到境外公开出版物,要求所有的认证手续不现实。但对方提出异议并能证明境外公开出版物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提供证据的一方不能有效反驳的,应当办理法定证明程序。
4.担保、附加担保和反担保
(1)担保要求和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以保证、抵押等方式提供合理有效的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法院在确定诉前禁令案件的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停止相关行为的命令所涉及的商品的销售所得,以及仓储保管的合理费用,以及停止相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
对价值较大的物证采取保全措施时,一般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形式主要是考察其有效性,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以认可;担保金额要合理确定,以足以弥补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
有的法院在裁决前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辅以其他担保方式。在通知被申请人后或者在裁决执行过程中,也可以要求双方协商确定因采取按日定额计算等临时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并以此作为申请人应当缴纳的保证金的计算依据。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不足,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否则将立即解除临时措施。这样既能保证申请人及时获得临时措施,又能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而且这种相互印证的计算方法也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2)附加担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执行诉前禁令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因该措施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额外担保的,相关中止措施可以解除。
(3)反担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诉前禁令裁定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除非申请人同意终止。这与提供反担保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明显不同的。禁令的目的是防止对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这种损害不能仅靠金钱赔偿来弥补。
5、裁定和通知
(1)裁决时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诉前禁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提交证据要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关于禁止专利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需要在前述期限内核对有关事实的,可以传唤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及时作出裁定。这主要是由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然后及时作出裁定”是指法院可以在48小时后作出裁定,但要求法院在48小时内传唤一方当事人或举行双方当事人的听证会,然后尽快作出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单边程序/双边程序作出裁决。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诉前临时措施只能通过单方程序做出。在审查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告知被申请人并举行听证,主要取决于判断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是通过单方程序做出的,不通知被申请人。
(3)裁决的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诉前禁令或者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证据保全的对象一般是被控侵权客体或被诉人的财务账册,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或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四)裁定通知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5日。
⑸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诉前临时措施裁决作出后应立即开始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结合相关禁止令的司法解释应当不迟于5日通知被申请人的要求,最迟应当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开始执行。
6.再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不服诉前禁令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没有时间限制)。
对诉前证据保全裁定是否申请复议没有规定。但要求从正当程序处罚,并不排除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也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答复。
对诉前禁令裁定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起复议的当事人,除被申请人外,对申请内容予以驳回或者不予完全支持的,可以是申请人。
7.裁决的终止和延期
(1)必须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撤销裁定采取的措施。
(2)可以解除。
根据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法院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停止措施。但它不会产生必须解除的后果。
复议后也可以解散。
(3)期限的自动终止和延长。
根据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最终法律文书生效。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诉前禁令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的担保,可以裁定继续执行禁令。
8、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的责任。
根据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无论何种诉前临时措施,只要申请人未按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有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申请错误,包括申请人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
(2)赔偿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将申请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交付给被申请人。法院还必须应被告的请求,不能自行决定赔偿被告。
(3)赔偿诉讼的管辖
因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引发的赔偿诉讼,应当根据侵权诉讼管辖确定,也可以与申请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一并审查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发诉讼的,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9.被申请人违反裁决的后果
根据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违反法院诉前禁令或者证据保全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这是一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起案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违反临时禁令继续生产和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作出了对被申请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