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用什么方法处理民间纠纷?
1.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国家政策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来处理民事纠纷,调整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同时适用单独的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198112,商标法1982。1986,12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确立了我国民法作为我国实体基本法的地位,确立了处理民事纠纷的规范。
2.历史:从1965年开始的政治运动到1976年文革结束,中国11年的社会生活完全政治化,民法的影子难觅。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社会生活。在10月1978 110至2月13的中国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同志作了著名的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3全面结束。提出了“为了保证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号召,明确指出“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必须遵守法律,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此后,中国掀起了一股法律热潮。在这种背景下,6月5438+0979、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起草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民法典。经过三年的努力和反复修改,1982年5月提出了《中国人民法和国法(第四稿)》草案。再加上民法和经济法的争论,立法机关将民法的起草方针从“批发”转向“零售”,即暂时不出台民法典,而是先通过一部单独的法律。因此,第三次民法起草被中断。此后单独的民事法律及相关法规,如:1981的2月的经济合同法,1982的2月的商标法,1984的3月的专利法,1985的3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贷款、仓储、财产保险等合同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相继颁布。
1986 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历经艰难历程,《民法通则》诞生,以其对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主体体系、行为体系、权利体系、责任体系的规定,构建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确立了我国民法作为我国实体性基本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