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调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深入开展林权流转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我们组织开展了全省林权流转专项调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我省大部分山区被划分为丘陵地带和丘陵地带,农民在承包的丘陵地带和丘陵地带植树造林,一些地方出现了林业承包大户。在平原地区,一些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一些地方将集体所有的果园承包给农民经营,以承包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林权流转迅速发展。从1986开始,随着林业建设向工程造林的转移和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农民开始购买或承包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特别是在1990前后,因为水果价格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拍卖和承包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经济林成为当时林业生产的主流。2006年,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启动,林权通过“分山”、“分利”、“股份”等形式落实到农户或村民小组,以家庭承包、大户承包、股份合作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林权流转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据统计,截至目前,林改后全省共发生林权流转12250宗,面积1972万亩,涉案金额7.6亿元。
二、我省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1)承包
承包是我省治理“四荒”土地和经济林建设过程中应用最广泛的方式,也是目前我省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指承包方承包集体荒山、荒地或个人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造林和治理。合同期限一般为30-50年,部分延长至70年。除了每年交承包费,所有收益归个人所有。按承包方性质可分为家庭承包、大户承包、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和单位加农户联户承包。有些承包人是自然人,有些是农民、法人或合伙组织。这种循环模式一般出现在大面积宜林荒地和长段运河、堤防、道路的承包中。沙河市花木村李广田承包了3000亩沙地和荒山,先后投入200多万元种植苹果、板栗、套种药材、办养殖场。目前年净收入达到65438+万元。内丘县公路管理站与内丘县南塞村签订了50年的合同,承包了5000亩荒山。7年来,* * *投资700万元,种植板栗、日本甜柿、核桃、中国桃、杏等经济林30万株,嫁接冬枣25万株。承包山上有3000只散养鸡,40000条鱼。现在生产的“鹊山”牌笨鸡蛋有注册商标,很受欢迎。
(2)拍卖
拍卖是指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其面积或长短,在一定期限内,以公开竞价竞争的方式,一次性价格出售给购买者,并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收购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营开发,自主经营管理,享有林木所有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收购期内允许转让、转租和继承。拍卖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颇受群众欢迎。而这种转让形式,交易价格一般高于底价,有利于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临城县有6个省级单位、8个市级单位、26个县级单位、厂矿企业,建立绿化实体30余个,拍卖购买荒山,实现高标准造林654.38+0.5万亩。晴隆县小营子镇下大湖店村在林改过程中,将村集体所有的901亩荒山拍卖给36户。使用权70年,村里集体收取承包款654.38+0.6万元,全部用于生态文明村建设。村里每个人减少200元的公益项目集资。
(三)抵押
抵押是指林权所有者在不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以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所有权或使用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发生变化。林权抵押贷款把林权所有者手中的“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可以帮助解决农民的生产需求问题。从目前全省的实际来看,抵押贷款是农民最广泛、最活跃、最受欢迎的流转方式。各方面也很支持林权抵押贷款。我省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廊坊市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林权抵押贷款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共抵押林地22.2万亩,贷款金额31万元。仅张家口涿鹿、赤城两县林权抵押贷款金额就接近7000万元,全省13县抵押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
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制是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企业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探索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形式。一般以企业形式存在,林权权利人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资本入股。股份合作林业大多是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有关各方制定。做法千差万别,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大型林业承包企业、公司和公司或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等股份合作形式。临城县“绿岭果业有限公司”由原县电信局职工投资48股,集资400多万元,承包荒山4000亩,种植核桃,种植牧草,养鸡,立体发展,建设生态高科技增值高效林果园区。近几年每年净收入1万元以上。同时,公司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进行。
(5)租赁
租赁是指投资者向拥有林权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使用费或森林资源使用费,一年或若干年支付一次。租金不一,租期一般30-50年。在租赁期内,树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不变。承租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收益全部归承租人所有。张家口陈蓉经贸实业公司租赁怀来县小南新堡乡小七营村荒地1.800亩,投资开发葡萄基地,与村集体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现已投资2000万元种植60万颗葡萄,建成年产400万吨的酒厂,形成了集葡萄种植、酿酒、营销、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庄园。
(六)其他形式
据调查,林权流转有多种形式,如村投家庭经营、企业+农户、转包个人经营、国家补贴等。特别是企业+农户的经营形式,即“商品订单林业”或“合同订单林业”,是平原地区建设商品林和经济林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以合同形式保护双方利益,促进林业集约化经营和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曲周县河北赛博板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了速生丰产林建设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苗木(1/2-1/3),并以不低于市场保护价的价格收购合格木材。农民负责种植和管理,苗木由企业在产品销售时扣除。
三、林权流转的意义
(一)增加林业融资渠道
通过林权流转,落实了森林经营主体,调动了社会投资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农民不仅可以自己发展林业,还可以通过转让、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流转自己的林地,让其他更有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力量来管理林业生产。林权流转后,投资者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私营业主,甚至还有企事业单位和外资。大量社会资金流向林业发展,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努力的局面,为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7-2009年,涉县非公有制造林面积8.3万亩,还发展了李三、三珍、黄金龙等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直接参与育苗、造林、林地经济、林产品加工、森林经营等多个领域,为歙县林业产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农民真正做到了对林地的大量投入,精心管理,合理采伐,增加了收入。2009年,赤城县农民林业总收入2.5亿元,是过去的6.6倍。此外,林权流转还可以盘活林地和“四荒”土地资源,实现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村集体将村里的林地、“四荒”土地等资源进行流转。一方面,农民可以分享租金收益,还可以继续在林下种植或参与造林获得劳务费,可谓一举两得。易县西陵镇太平峪村民赵秋生以6万元承包了100亩荒山30年,种植磨盘柿和刺槐,林下种植药材。每年药材收入几千元,磨盘柿五年后即可采收出售。收回投资,获得收益不是问题。
(三)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林业生产周期比较长。过去很多地方由于林地产权主体不清,责权利分离,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导致林业管理粗放,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林权流转后,由于产权清晰,责权利统一,经营者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赞皇县的许多人经常去林业部门咨询林果技术、发展林下产业的政策和信息等。全县果农的经营水平和市场化意识明显提高。2009年,全县43万亩果园实现绿色无公害生产,优质果率达到85%以上。林农对发展林业产业由“不敢投资”转变为“愿意投资”,大力发展林下产业、木材加工、水果、药材、森林旅游等项目,既增加了自身收入,又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007年以来,歙县发展经济林面积654.38+0.5万亩,种植核桃、花椒654.38+0.28万株,种植零散果树500多万株,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面积2.6万亩,散养土鸡20万只,发展东山村“农家乐”、井店镇三街村“采摘园”、辽宁省城乡“西沟村”
四、当前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权流转制度不完善。在林权流转中,虽然各地探索了“固定价格承包”、“买卖森林”等做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但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导致林权流转仍处于自发阶段。虽然《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各地仍是“摸着石头过河”,流通规模小,发行量小。
(2)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目前,我省已有23个县(市)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为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服务,但远不能满足林权流转的需要。一些林业重点县和林权流转需求大的地区尚未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制约了林权流转。省内尚未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缺乏合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同时,国家现行关于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林权流转中进行的资产评估多为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评估。虽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合理性,但缺乏合法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3)林权流转操作不规范。一些地方林权流转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不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事先公示,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流转林地没有经过专业资产评估,往往是买卖双方协商成交,导致部分流转林地价格偏低,损害林农利益。部分林权未在林业部门登记变更,存在纠纷隐患;一些地方流转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内容不明确、不全面,存在严重漏洞。
动词 (verb的缩写)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制度。要坚持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科学管理林地,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加快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意见》,引导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有形市场,各区市要建设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林业重点县要建设县级林权流转服务中心,村要配备专门的流转信息员。规范交易规则,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首先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争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授权,从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中认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解决相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脱节的问题,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 规范林权流转中的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强化流通监管机制。建立林权流转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流转方式等的监督检查。,并加大对欺诈、恶意串通、强买强卖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林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国土、司法部门的专家学者,深入基层进行培训和讲座,加强经营者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和技术的学习,引导其依法进行林业生产,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不断增加科技含量,实行集约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政策法规司(林业改革办公室)
2010 1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