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以下四种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