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怎么维权?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法,由法院判给被侵权人的一种超过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

一名美国老妇在开车时喝热咖啡烫伤了腿,但她成功拿下麦当劳,获得了数百万赔偿。这个故事在中国大家都很熟悉。

麦当劳胜诉的老太太叫斯特拉,美国有一个以她名字命名的奖项,每年颁给最成功最荒谬的诉讼案中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最著名的获奖案例是俄克拉荷马州的马尔夫·格里辛斯基先生。

天才买了一辆全新的9米长旅行车(带床、卫生间、厨房的房车)。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驾驶设定在120km/h,离开驾驶座在后面冲咖啡。最后,出了一场大车祸。幸运的是,该男子还活着,并起诉了汽车制造商,获得了654.38美元+0.75万美元的赔偿,外加一辆新车,理由是汽车说明书上没有说:不能离开驾驶座去后面冲咖啡。

案件发生后,厂家真的在说明书上加了这一项。

上帝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埃斯特拉老太太实际遭受的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判给被告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实施了欺诈、故意、恶意、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可以远远高于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明知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益没有及时修改,导致6人严重烧伤。法院判决通用汽车支付6543.8亿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48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大企业,保护的是弱势群体,旨在严惩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不道德,以杀鸡儆猴。

在17年至18年的美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导致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大企业蓬勃发展,各种缺陷商品引发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屡有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很难通过补偿消费者来遏制其为追求利润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风险。由此,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

国内消费者就没那么幸运了。

“齐尔假药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我国消费者的无奈全部凸显在苍白的法律条文中,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切关注,再次勾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桩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回忆。

1997年8月,王红从恒盛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为电脑的质量问题,他和厂家发生了纠纷,多次谈判未果。王红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请看恒盛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盛认为王红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提起诉讼。200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盛公司支付9万元。2001 3月12日,被告人因无力支付赔偿金,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拘留。最终,免费代理王红的律师从众多同情者手中筹集了9万元,交给了法院。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前两天,这位倒霉的消费者才重见天日。

这个判决在十年前互联网在中国方兴未艾的时候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新兴网民认为这一判决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天,恒盛的网站上贴着黑底白字醒目的“打赢官司,输掉世界”。在王红被拘留的当天,又有一位网友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死了”。

判决一年后,恒升从消费者视线中消失。打赢官司后,市场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进口惩罚性赔偿

十年后,对于中国很多普通人来说,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一个陌生而无力的词,人们对赔偿更通俗的理解就是多赔少赔的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19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中国法律迄今为止唯一的惩罚性条款。

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1996 03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消费欺诈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欺诈不仅包括经营者主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还包括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对消费者负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上,有法律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念不符,我国不必效仿。”

正因为如此,我国很难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罚款和抓他们的靴子

反观中国,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已经高于道德审判。

然而,当消费者认为《消法》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想获得更多的赔偿时,就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一些企业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的一则新闻足以让消费者振奋起来。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十倍价格赔偿”的法律。相比于淘汰法中的双倍返还,这显然更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中国学者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草案,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第一版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者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的,法院可以责令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第二版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加倍赔偿。

但是,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相比,这样的规定仍然是杯水车薪。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有毒食品案件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赔偿机制缺乏威慑力。保护消费者和受害者权益的成本非常高。在司法实践中,只判给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人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由于惩罚性赔偿的缺失,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也远远不足以抵御他们制造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和问题产品牟利的贪婪。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只有害怕诉讼,才能让厂家重视产品质量,不会为了小利去冒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