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发生转移的经营活动。包括陆运服务、水运服务、空运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经营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经营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除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经营活动。包括公路交通、缆车交通、索道交通、地铁交通、城市轻轨交通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兑换里程积分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天然和人工水道或者江河、湖泊、河流等海洋水道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经营活动。

海运租船和定期租船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空运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经营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赁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 (3),下列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对航空企业提供的旅客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航空企业根据国家指令免费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航空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其他航空运输企业代收代付的价款。

4.航空企业出售机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机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和固体物质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邮政代理等基本邮政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投递信件、包裹等邮件,以及发行邮票、报刊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信件是指信件、印刷品、邮政封皮、匿名信和邮包。

包裹,是指按照包裹上的名称和地址,投递到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包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公斤,任何一面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二)特种邮政服务

邮政特快专递是指普通信件、机要通信、盲人用书和运送革命烈士遗物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业务是指邮册、邮政代理等邮品的销售。

第三,一些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等提供技术和知识服务的商务活动。包括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法医咨询和广播影视服务。

(1) R&D和技术服务

R&D和技术服务,包括R&D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及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

1.R&D服务是指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和试验开发的经营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及其具有节能效果的合理报酬的经营活动。

5.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和工程施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和地下资源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运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采集、加工、处理、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和软件测试服务的经营行为。

2.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经营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和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集成、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和安全服务的经营行为。包括网站为非自有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业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通过视觉和文字形式传达计划、方案和创意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画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印刷印刷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经营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经营活动。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注册、鉴定、评估、认证、咨询和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海报、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为顾客宣传商品、商业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者公告、声明,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发布、播放、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交流、国际交流而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经营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救助打捞服务、货运代理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和配送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航站楼向在中国境内航行或停留在中国境内机场的国内外航空器或其他航空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地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航站楼管理服务、航空器清洁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航空器起降服务、飞行通信服务、地面信号服务、航空器安全服务、航空器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挂播、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为船舶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如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泊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舶专业清洗消毒检查服务、船舶防溢油服务等。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货运客运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包装分拣、铁路线路使用服务、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李列车运送服务、铁路到达中转服务、铁路车辆拆装服务、车辆吊挂运输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

4.救助打捞服务,是指为船舶人员、船舶财产、水域和沉船提供打捞服务的经营活动。

5.货运代理服务是指以货主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不直接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及其他与货物、船舶代理有关的经营手续的经营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经营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户储存、保管货物的经营活动。

8.装卸服务,是指利用装卸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场地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场地之间装卸货物的经营活动。

9.收寄服务,是指在承诺时限内,对信件、包裹进行接收、分拣和派送服务的经营活动。

收寄服务,是指接收寄件人的信件和包裹,并将其运送到与服务提供者同城的分拨中心的经营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在其分拨中心对信件、包裹进行分类、分拨的经营活动;投递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将信件和包裹从其分拨中心投递给同城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海运的光租赁业务和空运的干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

(6)法医咨询服务

取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取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和测量技术,证明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经营活动。

2.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格的单位,对委托人的经济活动及相关信息进行认证,发表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及土地评估、工程造价验证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有关财政、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企业经营和流程管理的信息或建议的经营活动。代理记账按“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和翻译服务根据“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广播电影电视服务

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包括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出(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专题节目、栏目、综艺、体育、漫画、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作品的制作服务。具体包括策划、剪辑、拍摄、录制、音视频文字及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演职人员、影片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确认等与广播影视节目及作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2.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电影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权和转播权的经营活动。

3.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是指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场所,利用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设备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经营活动。

(八)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发送、传送、接收或应用图像、短信息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经营活动。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固定网络、移动网络、卫星和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网元的经营活动。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固定网络、移动网络、卫星、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消息和多媒体消息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移业务,按增值电信业务缴纳增值税。

第四,其他

此次扩围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未纳入试点范围。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依据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的税目票据,而不是营业税原有的税目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