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起诉的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处理?

对于食堂起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十种类型;小超市等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侵权,主要是配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小超市、杂货铺等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缺乏自身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是在经营活动中缺乏相关行业协会的规范指导,导致一些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类侵权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不论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只要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就构成侵权。婺城法院今年6月5438日至3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1件,侵犯商标权案件16件,其中15件涉及小超市、杂货店等个体工商户。此类案件数量多的主要原因是小超市、小卖部的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模糊。人们发现,在这种类型的情况下,许多经营者通过供应商的送货上门来购买货物。供应商送货上门时,清点店内库存,需要补货的商品直接放在产品的货架上。操作员只需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即可。

还有一些经营者自主进货,所购商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但这并没有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很多经营者认为从正规批发商进货,有批发商发货单据或者进货凭证。即使他们卖的商品是侵权产品,也不用承担责任,应该找商品的批发商和生产商。这类案件的一个特点是系列案件多,表现为同一商标注册人在某一阶段起诉不同被告。另一个特点是被告的高失败率。公证员到商店购买商品,公证在这类案件中的广泛运用,使得大多数案件的侵权证据固定,侵权事实清楚,所以往往原告能胜诉。经过法院调解,大部分经营者能够理解商标注册人维权的意义,最终能够支付相关赔偿。

但有些经营者无法理解向权利人取证的过程。他们认为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应该和工商部门的人一起上门取证,并告诉经营者如何鉴别真伪。工商部门会对货物进行查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处罚。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该类型案件的调查应由工商部门作为前置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未达成调解意向,法院仍会对案件进行判决,被控侵权的经营者仍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再者,这类案件中的权利人主要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损失赔偿的方式,法定赔偿不以销售数量和利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