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商标的无效和撤销有什么区别?首先,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册商标的无效有不同的原因。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期间和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当时未被合法权利人发现的,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如五年内),权利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次,办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无效注册商标的裁定应当由商标管理机关主动作出,但并不排除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效力的监督;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第三,撤销的效力不同于无效的效力。如前所述,注册商标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裁定具有溯及力;但注册商标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才有效。因此,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后来无效的,是相对无效的,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认真加以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商标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并没有对二者进行有效的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一个条件,将注册商标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视为撤销;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无效,大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本行政法性质,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事实上,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私法。在发起主体上,商标管理一直是最重要的主体,削弱了与注册商标最有利益关系的主体申请发起的权利,大大增加了商标管理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后,考虑到执法和运行成本,由于没有注册商标可撤销制度的缓冲,大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增加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最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上是边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法律客观性: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1)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