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名称。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禁止企业或个人在商标名称中使用地名,这是《商标法》规定的。地名的意义是一个地方的指南,是一个城市、县、市的文化符号。有些人会投机取巧用地名作为商标名,因为地名有相对一定的知名度,能给自己的品牌推广带来便利,但在商标中是不允许的。首先,我们来多了解一下地名。地名是人类赋予的,是根据当地文化命名的。它们也是地区的代号。地名具有社会性、时代性、民族性、地域性和代表性的特点。地名是人类生活、工作、交流、交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地名能给历史地理带来有价值的信息。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名。我们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待它们。标志是用于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视觉符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并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认为地名是驰名和公共名称,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失去与商标使用者公平竞争的地位。大多数人主张可以限制驰名商标的使用,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从客观上看,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以商标对产品进行分类。其实在现实中,以地名作为商标也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对此,商标法采取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禁止使用地名。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已经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总之,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名称,客户不需要考虑用地名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