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法律分析:绝对无效损害公众利益。自始无效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方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核实的,视为无效。商标权无效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名称、标志、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得到政府的同意;(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