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的印刷管理五大体系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完善承印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印刷活动中的印刷验证制度、印刷登记制度、印刷保管制度、印刷交付制度、缺陷产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经营者在印刷活动中执行印刷验证、印刷登记、印刷保管、印刷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把关口,建档备查。
第四条印刷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印刷经营者发现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印刷验证系统
第七条印刷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类印刷品时,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印刷单位和印刷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应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委托方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书报刊时,必须验证并保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书报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书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时,必须交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留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的报纸、期刊的增刊、增刊时,还必须审核并保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的文件。
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排版、制版、印刷(含重印、套印)、装订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出版物,必须向各委托印刷企业出具《书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必须查验并保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合格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含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必须验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合格证》。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时,必须审核并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著作权法律文书。所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或发行。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时,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对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受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资料和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委托印制广告宣传品的,还需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时,必须核实并保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印刷;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社会上流传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票证时,必须验明并保存印刷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无价票证,印刷介绍信、工作证、会员卡、通行证、学位证、学历证书或学历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专用证件时。以单位名义印刷的,必须验证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并保留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类证明文件,保存期为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案原件、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印刷注册系统
第十七条印刷经营者应当根据承印的印刷品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特种排版、制版装订登记簿和复印印刷登记簿(以下统称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和委托印刷者的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印刷经营者应当于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当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存储系统
第十九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印刷品的原件(或电子文件)、样张、版材、底片、半成品、成品和样品,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印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通知、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票证、有价或无价票证,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卡、通行证、学位证、学历证书或其他学历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特殊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品或样张;确需留存样品、样张供业务参考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的同意,在留存的印刷品上加盖“样品”、“样张”章,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印刷经营者在实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明确保管责任,完善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递送系统
第二十二条印刷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书载明的份数印刷,不得擅自印刷。
印刷经营者完成印刷品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交付全部印刷品、手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版、样张等。按合同规定向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发放,不得擅自保管。
第二十三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印刷档案,印刷品每完成一次印刷业务,应当将印刷合同、印刷审核的各种证明文件、相应的复印件、分发单、承印单、样书、样品、样张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印刷活动中的缺陷产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缺陷产品按照实际数量进行登记,对无法修复交付的予以销毁,并登记被销毁印刷品的名称、数量、时间和负责人。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殊印刷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印刷经营者采用电子方式排版或者印刷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在2012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绿色印刷技术交流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司长王燕轩指出,我国印刷业总产值占全国新闻出版业总产量的60.7%,占我国文化产业总产量的20%左右。目前,印刷业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中国印刷业历史悠久,内部细分行业众多,涉及出版、包装、纸制品、塑料、电子等。其产品用于国民经济生活的所有主要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印刷业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知识和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能够影响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经济体系。中国印刷业初步形成了以广东为中心的珠三角、以上海和江浙为中心的长三角和以京津为中心的环渤海。印刷产业集群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印刷产业的发展。
2011,从业人员370多万;中国(2010%按7700亿元计算)占全球印刷业总产值的15%以上(2010约7850亿美元),产业规模接近世界第二,是全球重要的印刷加工基地。随着印刷技术的日益提高和环保理念的深入,数字印刷和绿色印刷是我国印刷业未来发展的重点。到2020年,全球约50%的印刷品将在数字印刷机上生产,可变数据印刷将成为行业的主要驱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