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根据机动车报废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包车报废时间为15年,属于强制报废。面包车的定义是没有突出的前发动机舱和独立的行李舱。7座小型客车强制报废年龄为10年,7座小型客车为非营运客车,不设强制报废年龄。

如果面包车报废,需要办理的手续有:1,要加强“车辆报废标准”的宣传: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社会拥有量都在逐年增加,车辆报废更新涉及的户数非常广泛。这不仅仅是报废汽车监管部门或者回收企业的事情,更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甚至政府部门也应该高度重视。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让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改装拼装报废汽车的行为。

2.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拖延报废期限的,应当依法加强检查监督。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和排放规定的,强制报废。

3.准确把握“车辆报废标准”:报废汽车回收的社会目标是保护环境;

二是节约资源。实施“车辆报废标准”是第一道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购买新车,在报废年限前就将旧车报废,不仅增加了运输成本,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要严格控制延迟报废,因此需要对延迟报废制定严格的检查程序,否则会造成车辆过度使用,严重影响运输质量和效率,也难以保证车辆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法律依据

关于机动车辆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2)租赁小客车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车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年限为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为20年;

(八)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已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不具有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年限为30年;

(10)全挂车和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

根据机动车报废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包车报废时间为15年,属于强制报废。面包车的定义是没有突出的前发动机舱和独立的行李舱。7座小型客车强制报废年龄为10年,7座小型客车为非营运客车,不设强制报废年龄。

如果面包车报废,需要办理的手续有:1,要加强“车辆报废标准”的宣传: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社会拥有量都在逐年增加,车辆报废更新涉及的户数非常广泛。这不仅仅是报废汽车监管部门或者回收企业的事情,更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甚至政府部门也应该高度重视。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让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改装拼装报废汽车的行为。

2.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拖延报废期限的,应当依法加强检查监督。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和排放规定的,强制报废。

3.准确把握“车辆报废标准”:报废汽车回收的社会目标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实施“车辆报废标准”是第一道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购买新车,在报废年限前就将旧车报废,不仅增加了运输成本,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要严格控制延迟报废,因此需要对延迟报废制定严格的检查程序,否则会造成车辆过度使用,严重影响运输质量和效率,也难以保证车辆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法律依据

关于机动车辆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2)租赁小客车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车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年限为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为20年;

(八)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已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不具有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年限为30年;

(10)全挂车和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