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的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商品房一般由所在区、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证,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合格的,还必须注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秀等。2.住宅房屋所属的建筑必须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住宅交付许可证由市或区住房开发局签发。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3.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其实只要拿到“大生产证”,就必须满足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没有取得《大产权证》,开发商无法办理交接手续。如果开发商提前将房屋交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拒绝接收。很多购房者是在开发商的房子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提前进场装修的。交付期限届满,开发商无法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者匹配不到位;或质量问题或产权纠纷;或者部分费用未缴纳,导致无法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和商品房房产证。这时,购房者只能左右为难:退房,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装修资金、时间和精力;不还的话,确实生活不方便,或者根本没法生活。况且,即使要求退房,购房者也不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二、交房需要哪些手续?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产权证后,书面通知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验收并交付房屋。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期限一般为收楼通知发出后30天内。根据相关规定,购房者未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般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即已默认交房完毕)。2.验收购房人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逐一检查房屋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查看房屋产权是否清晰。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商品房房产证。开发商不出示,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