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找公司买商标侵权。
原员工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名义销售产品,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可以诉至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
本公司员工离职后,利用与原公司的关系和信息,开办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公司,擅自使用原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交易,导致混淆,被误认为是原公司的商品或与原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对公平竞争的违反和侵害。只要经营者实施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表面上很难认定经营者的一些行为是本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侵权是指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遭受物质和精神双重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