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是指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经拆迁评估后,补偿款不足万元的,拆迁人按照7万元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该项补偿的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对拥有房屋***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实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2、在《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前被拆迁人取得的房产,经拆迁评估后,拆迁补偿款不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且被拆迁人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公房承租人除需确认公房承租人家庭他处确无住房外,公房承租人必须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可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3、在《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后,被拆迁人以房屋分割、继承、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被拆迁房屋,拆迁人在执行《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应严格把关。必须查清被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经公示,确认被拆迁人家庭他处确无住房的,方可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家庭他处另有住房(本市有私有住房或者租赁公有住房)的,由拆迁人按照实有的拆迁补偿评估价值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拆迁人在执行《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时,除应查清公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状况,经公示确认公房承租人家庭他处确无住房外,尚需查清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条件以确定公房承租人是否享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只有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的,方可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4、经核定符合享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可按以下方式选择:(1)对拆迁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不足7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7万元。(2)对拆迁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中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且未参加房改的补偿办法: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货币补偿款不足7万元的,由拆迁人给公房承租人补足7万元;若选择继续租住公房的,应经房管部门批准,由房管部门指定地点、层次提供相当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给公房承租人租住,拆迁人给房屋产权单位支付拆迁补偿款,公房承租人不享受拆迁补偿款,也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