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产地(范围具体到乡镇,或以山川河流界定)和在本地区特定自然地理环境下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包括感官和数量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为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完成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仍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续展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